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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邵鑫)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结了一路掳掠案,一审讯决被告人缪德春犯掳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惩罚金1000元。 缪德春是县城四周的村平易近,2013年5月29日打工回来的他在伴侣的邀约下到城里饮酒。下战书16时许,被告人喝了酒后在回家的途中,见被害人手里提着一个红色的手提包走来,便去抢被害人手中的手提包。在抢包的进程中,缪德春将被害人推到在地,并将手提包上的带子扯断后抢走手提包,在逃跑bd����进程中,缪德春被行人拦住并将包还给了受害人。后缪德春在被110平易近警就地抓获后照实供述了其抢包的事实。经判定,包内有白色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手机价值400元。固然过后,缪德春说那时也是喝了酒头晕了,本身都不知道本身怎样就会想起往来来往抢包的,但工作已产生了,本身也感应很是的悔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缪德春以不法据有为目标,利用暴力将他人推倒在地,强即将他人财物就地抢走,其行动已组成掳掠罪,应依法惩办。鉴在被告人案发后照实供述其罪过,有率直情节,依法可从轻惩罚,并且其掳掠的物品已全数退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掉,可酌情从轻惩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和被告人的认罪立场、悔罪表示等身分,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俗语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非论那时是以甚么心态做下错事,只但愿他能经由过程本次事务吸收教训,和时更正,尽快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