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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王海波) 2013年6月5日,江西省南昌县人平易近法院以合同欺骗罪,一审讯处被告人吴海文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十万元。 2011年5月,被告人吴海文以本身的名义向南昌县兆丰小额贷款股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公司)告贷人平易近币15万元,但未能定期偿还。2011年11月,被告人吴海文以办公司需要有办公地址为由,向其同窗孙中凯借得南昌县安然象湖风情的房产证原件一本。后被告人吴海文又用本身的照片和孙中凯的信息建造了子虚的身份证、骗领了婚姻证实,并持上述子虚身份证在2011年11月11日以孙中凯的名义在银行开立了账户。11月18日,被告人吴海文指使网名为“猩猩”的网友(身份不明,待查)持上述子虚资料,以孙中凯的名义向南昌县兆丰公司签定了《告贷合同》和《最高额典质合同》,以房产为典质向兆丰公司告贷人平易近币25万元。被告人吴海文将该25万元全数用在小我开支。2013年3月13日,孙中凯和兆丰公司均向南昌县公安局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海文和家眷向兆丰公司退还了人平易近币285000元。 2012年6月3日,被告人吴海文经家人挽劝,向南昌县公安局投案,6月1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时代,被告人吴海文因拒不到案,被南昌县人平易近查察院核准拘系。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吴海文向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南站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海文在签定合同进程中,利用子虚材料,冒用他人名义,欺骗人平易近币25万元,数额庞大,其行动已组成合同欺�����hth����.txt骗罪。被告人吴海文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了本身的犯法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惩罚。被告人吴海文已退还全数赃款,可酌情从轻惩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纂: 李利市 分享到:分享数:0